案例说法 |
李某于2014年2月7日入职广州市白云区某幼儿园(下称A幼儿园),任职副园长,月平均工资7025.42元,A幼儿园为李某参加了社会保险,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第八条约定每年7月15日为续约时间,如有一方不续约的必须在6月15日前书面告知对方,6月15日后提出不续约的,视为单方违约,需按照李某一个月的工资金额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2015年8月12日,李某生育一小孩,后社会保险部门核定其产假天数113天,生育津贴12609.67元、分娩营养补助费1546.75元。李某休产假至2015年11月2日恢复上班。
A幼儿园在李某休产假期间支付了李某2015年8月至10月的工资11250元,又于2016年4月14日按照7250元/月的标准支付了李某2015年8月至10月的产假工资差额10500元。李某2015年11月的工资为7250元。
李某在2016年7月底放暑假,后没有再为A幼儿园提供劳动,A幼儿园支付了李某2016年8月份整月的工资。
李某就劳动争议申请仲裁,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9月11日作出穗云劳人仲案字[2017]484号裁决书,裁决A幼儿园支付李某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1076.26元。
【裁判要点】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只是对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作出限制,并未禁止劳动者主张违约金。A幼儿园未在6月15日前书面告知李某不续约,李某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A幼儿园支付其一个月的工资金额作为违约金,符合合同的约定,亦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即A幼儿园应向李某支付违约金7025.42元。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七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一审判决广州市白云区A幼儿园支付李某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1076.26元、违约金7025.42元。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违约金问题,A幼儿园未按照合同约定提前书面告知李某不续约,原审判决确认A幼儿园应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依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