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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离职等待期发生工伤,公司还能解除劳动合同吗?
4/15/2025 2:08:10 PM

员工在【离职等待期】发生工伤事故,不想从公司离职了,公司还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离职等待期指的是从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到劳动关系正式解除的期间。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者在离职等待期三十日内,仍需要善始善终,站好最后一班岗,一如既往地工作,配合用人单位完成工作交接,直至办理离职手续。

发生事故不影响工伤认定

正式办理离职手续前,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形下,劳动者依然是用人单位的正式员工,依然与用人单位保持着劳动关系。

在此期间,劳动者如遭遇工伤,用人单位以任何理由都无法推卸或逃避其法定的责任和义务。

劳动者递交辞职信后因工受伤,不仅应当依法认定为工伤,其身份也从“即将离职的劳动者”变为“工伤职工”,同时接受《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的双重保护。

劳动者递交辞职信后发生工伤,用人单位万万不可为逃避责任,单方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

如果单位不为工伤职工申请认定工伤还停缴了社保,那么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一次性伤残待遇等费用,将由用人单位全部承担。

停工留薪期内不能解除劳动关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员工在离职等待期发生工伤事故,仍然享有停工留薪期,大部分地区规定在停工留薪期内或者尚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或者尚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用人单位不得与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关于执行〈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或者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尚未作出前,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在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与工伤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劳动能力鉴定后解除劳动关系

(1)员工在离职等待期发生工伤事故,劳动能力鉴定未达到伤残等级,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2)员工在离职等待期发生一级至四级工伤,应当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

(3)如果是员工本人提出的辞职,在离职等待期发生五级、六级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后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4)如果是公司以不符合录用条件、客观情形发生重大变化通知员工解除合同,在离职等待期发生五级、六级工伤,应当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5)员工在离职等待期发生七至十级工伤,也是属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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