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说法 |
2025年4月9日,重庆高院发布重庆法院2024年度民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件,其中包含2个劳动争议案件。
01、某水泥公司诉郎某劳动争议案
郎某系某水泥公司员工。某水泥公司制定规章制度规定:禁止员工上下班驾驶或搭乘摩托车、电动车等安全性能相对较差的交通工具,否则某水泥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因某水泥公司通勤车行使路线并不经过郎某家所在的镇,且该镇也无客车直达某水泥公司所在地,郎某遂在取得摩托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并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后驾驶摩托车上下班。
某水泥公司发现后通知郎某解除劳动关系。郎某遂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某水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了郎某的请求。
某水泥公司不服,遂起诉至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郎某持有摩托车驾驶证,其选择驾驶摩托车上下班不违反法律规定。
某水泥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限制员工上下班自由选择交通方式的权利,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应认定该规章制度无效。某水泥公司以此为由解除与郎某的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遂判决某水泥公司支付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一审宣判后,某水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应在合理范围内行使用工自主权,不得以规避自身法律风险为目的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本案中,审理法院认定用人单位制定的限制员工出行自由的规章制度无效,进而对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进行否定性评价,回应了劳动者朴素的出行需求,规范了用人单位“任性越界”的过度管理行为,为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02、邹某诉某工程公司劳动争议案
邹某在某工程公司任职保安两个月后,以某工程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为由申请劳动仲裁,后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劳动关系,要求某工程公司支付加班工资、经济补偿以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共计2万余元。
该案审理过程中,发现邹某在2020年至2023年期间不间断更换用人单位28家,入职工作时间最短12天,最长也仅6个月,且邹某离职后均向用人单位提起了劳动争议仲裁及诉讼,诉讼请求多为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
【裁判结果】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邹某与某工程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其加班工资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但综合邹某近几年短时间频繁更换多家用人单位,且均起诉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分析,邹某的主要意图并非在与用人单位建立长期稳定劳动关系的基础上通过工作获取正常劳动收入,而是利用法律规定和用人单位用工瑕疵行为以谋取工资报酬以外的补偿金等利益。
邹某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故对其主张的经济补偿、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遂判决解除双方劳动关系,驳回邹某除加班工资外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为实现互利共赢,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本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用工环境。
但个别劳动者利用用人单位管理漏洞制造纠纷,频繁提起仲裁诉讼以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了用人单位权益,破坏了劳动市场秩序。
本案中,审理法院运用司法大数据推送发现邹某存在“劳动碰瓷”行为,在依法维护其合法利益的同时,对其不合理诉讼请求予以驳回,彰显了平等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司法理念,充分发挥了司法裁判引导劳企双方构建互信融洽、和谐共赢劳动关系的示范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