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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弹性用工为由克扣加班费,劳动者有权说“不”
3/22/2025 2:24:17 PM

吴师傅在一家门窗加工企 业已经连续工作8个多月, 主 要是负责门窗的制作与安装, 其上下班的时间按照每天的具 体工作任务而定。 据统计, 吴 师傅每天的工作时间在10小时 以上, 并且每个双休日几乎都 要加班。 

前几天, 企业领导突然找 到吴师傅说, 现在有两个建筑 工程的门窗制作与安装任务已 经完成, 通知他不需要来上班 了。吴师傅明白,自己被该企业 辞退了。于是,吴师傅要求结算 工资, 并要求对每天延长工作 时间及双休日的加班费一并进 行结算。企业领导却称,其属于 弹性用工, 除了清算基本工资 外,是没有任何经济补偿。 

那么, 吴师傅在这家企业 工作期间的加班费会因这样的 “弹性用工” 而失去吗? 

【解析】 弹性用工是一种现代工作 安排方式, 允许企业根据实际 业务需求和市场变化灵活地调 整其劳动力。 它通常涉及非全 职职工, 如自由职业者、 合同 工 、 兼 职 职 工 、 临 时 工 或 顾 问, 通过项目工作、 短期合同 或其他非全职形式为企业提供 服务。 因此, 有些企业把弹性 用 工 简 单 地 定 义 为 弹 性 工 作 制, 也有些企业把它理解为旺 季用工模式。 

从本质上讲, 用工是一种 使用劳动力的方式。 从签订劳 动合同的期限来分, 有固定期 限用工、 无固定期限用工和以 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用 工三种方式。 所谓固定期限用 工, 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 订的劳动合同, 约定有合同的 终止时间。 而无固定期限用工 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 劳动合同, 约定无确定的终止 时间。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 期限的用工, 是指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 约定 以 某 项 工 作 的 完 成 为 合 同 的 期 限。 

从聘用劳动者的身份来划 分, 有固定用工、 临时用 工 、 非全日制用工三种方式。 所谓 固定用工又称固定工, 其用工 手续完备, 签订有劳动合 同 , 职工享有全部工资、 福利、 社 会保险等待遇。 而临时用工又 叫外聘工, 用工手续常常不完 备, 工资福利待遇与固定工会 有较大差距。 非全日制用工又 称为小时工, 其在用人单位从 事非全日制工作, 即在同一用 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 过5小时或者累计每周 工 作 时 间不超过30小时, 其工资按小 时计发, 一般不签劳动合 同 , 也没有社会保险。 

从工作制度来划分, 主要 用工形式有标准工时工作制用 工、 不定时工作制用工、 综合 计算工时工作制用工三种方式。 标准工时工作制适于工作时间 固定, 即每周工作5天, 每天工 作8小时, 每周工作不超过44小 时的人员。 不定时工作制适于 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 量, 需要机动作业或工作, 执 行弹性工作时间的人员。 综合 计算工时工作 制 , 适 于 以 周 、 月、 季、 年等为周期, 综合计 算工作时间, 需要连续作业或 工作的人员。 另外, 还有劳务 派遣方式用工, 这种形式又称 劳动派遣、 劳动力租赁。 

不过, 在所有用工形式中, 除固定期限 用 工 、 固 定 用 工 、 标准工时工作制用工以外, 其 他都可归为弹性用工形式。 所 以, 弹性用工是一个很宽泛的 概念, 而且弹性用工的形式也 是比较丰富的。 

本案中, 从吴师傅的具体 情况来看, 其已经在这家门窗 加工企业连续工作8个多月, 并 且每日工作8小时以上, 每周工 作已经超过44小时, 无论该企 业的用工形 式 是 不 是 弹 性 的 , 其实质属于全日制用工。 按照 法律规定, 该企业在对吴师傅 辞退时, 不 得 以 “弹 性 用 工 ” 为 由 克 扣 吴 师 傅 的 加 班 费 , 而 应当按照 《劳动法》 第四十 四条规定为其结算加班费, 同 时还要依照 《劳动合同法》 第 四十七条向其支付离职经济补 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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