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说法 |
2019年9月21日20时30分,刘东下班后驾驶摩托车回居住小区天赐龙庭。20时48分,刘东到达小区地下车库,将车停放好后步行至小区马路对面超市取包裹。
20时52分许,刘东取到包裹后返回小区横过马路时,被机动车撞倒受伤。交警认定刘东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2019年10月12日,公司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11月5日,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刘东不服该工伤认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判决:刘东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认定工伤的情形,人社局定性错误
一审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刘东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时是否属于在上下班途中。
人社局认为,刘东在下班后驾驶摩托车从单位回到居住地小区,将车停放在小区地下停车场后,下班途中就已经完成;其从居住小区步行外出取包裹途中受伤,属于回家后外出办私事时发生的交通事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不应认定为工伤。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三)项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也就是说,对于在上下班的合理时间、合理路线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的应认定为“上下班途中”。
本案刘东于下班后,驾驶摩托车于20时48分许到达小区,刘东在将车停放在小区地下车库后,尚未回到自己家中,客观上上下班途中并未完成,其选择将车辆停放在地下车库步行至小区对面取快递,实质是对其自身下班路线的合理规划,客观上仍属于下班途中,其目的也是在下班途中顺便取快递然后回家,而取快递属于日常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亦未超过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
因此,可以认定刘东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认定工伤的情形,人社局对刘东受伤的定性错误,导致其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以撤销。
综上,一审判决撤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