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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后发现怀孕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法院:女职工特殊保护,支持!
2/17/2025 2:57:57 PM

女职工在离职时尚未发现自己已处于怀孕状态,劳动关系解除/终止后发现怀孕,要求企业恢复劳动关系以享受产假待遇,劳动仲裁和法院会支持吗?

需要根据员工的离职原因具体分析:

(1)若是员工以个人原因提出离职,往往被视为员工对个人生理状况的误判或未充分考量后所作出的决策,一般不会支持继续履行。

(2)若是因为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等过错情形被解雇,孕期女职工也不在特殊保护范围,不会得到支持。

(3)若是因为劳动合同期满、经济性裁员、不能胜任工作等无过失性解除,女员工处于怀孕状态的,应当恢复劳动关系。

(4)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后女职工发现其怀孕,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观点,多数法院不支持继续履行,部分法院认为女员工在不知其怀孕的情况下达成的协商解除属于重大误解或显示公平,女员工可以撤销。

【案例解析】

(2022)鲁06民终2427号

王某2018年11月入职莱州市某眼科医院工作,与单位签订自2018年11月12日至2021年11月11日的劳动合同。

2021年11月11日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与王某签订《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就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事宜进行了处理。

2021年11月13日,王某到医院就诊,诊断为早期妊娠。后王某就自己怀孕一事告知单位,并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单位不同意,王某遂申诉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确认违法终止劳动合同、撤销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恢复劳动关系。

仲裁委经审查后作出仲裁决定书,以“申请人当庭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不足,事实理由不充分”为由,决定:对王某的仲裁请求,不予受理。王某遂诉至一审法院。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34条规定“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根据上述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能与存在上述情形女职工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王某、单位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21年11月11日到期,但王某提交的门诊病历、诊断证明,可以认定王某于2021年11月11日即劳动合同到期之前已怀孕,故单位以双方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与王某的劳动关系违反法律规定。

王某要求撤销2021年11月11日签署的《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恢复劳动关系,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并非劳动合同期满单位单方通知王某期满终止,因此并不存在用人单位单方终止劳动合同,王某仲裁请求确认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诉讼时未提出该请求,视为对该项请求的放弃。一审认定单位以双方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与王某的劳动关系违反法律规定,没有事实依据,也超出王某的请求范围。

本案中,王某未主张其要求撤销《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的法定情形,一审也未对此进行审查。但是王某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其与单位签订《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时已怀孕,且一审已判决撤销《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并确定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条件,为维护法律对女职工的特别保护,解决纠纷,不给当事人增加诉累,本院对一审判决不再进行变动。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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