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说法 |
2019年6月24日,崔某曾去医院就诊,预约重睑术,病史记录记载为:咨询重睑;查体OU眼睑松弛、厚、三角眼;诊断为OU单睑;医嘱双重睑+去皮+去脂。
2019年8月28日,崔某向A公司提交假期申请单,申请2019年8月29日休病假,A公司予以同意。8月29日,崔某进行“重睑术”手术。8月30日,崔某至医院就诊,医生开具了休7天的病情证明单。当日,A公司向崔某发送电子邮件,载明:“前天,HR收到一张假期申请单,上面勾选了病假,但是未收到相关病假证明材料。请提供一下医院开具的病假单,以及病假复印件”。
崔某于当日通过电子邮件向A公司提交了8月29日及30日病历记录、病情证明单。A公司于当日发送邮件回复崔某称:“收到,不过未看到相关病因,可否提供一下相关诊断病因的资料呀?”9月2日,A公司通过短信及邮件告知崔某:“重睑术”虽名为手术,但属于对天生容貌的一种改变,并没有紧迫性,完全可以提前以事假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请。依照公司《员工手册》第一页“员工福利”—“事假”的规定,员工申请事假应提前一周,故你已违反请假流程;公司不予准假。请按时上班,否则将视为旷工。崔某回复微信称:“有病假条为什么不能休病假?员工手册上有写哪些病假可以休不可以休吗?请指明,谢谢。”
9月3日,崔某返岗工作。A公司于该日发邮件给崔某,上载:“上周你递交给HR的8月29日的病假申请表没有相对应的病假证明单,30日仅提供了29日的病历照片但是也没有相关的患病诊断,请麻烦提供一下医院开具的29日的病情证明单,以及病因资料(诊断书)”。崔某回复邮件称:“什么叫病因资料?我29号做的手术,做完手术之后眼睛就被蒙上了,而且医生当天接下来排满了手术,而病假条只能有医生本人开具,所以我就没能当天找到医生开具病假条,隔日拆了纱布找到医生开的时候,医生说电脑里面日期是定死的,不能往前调,因此只能把手术日期开到当日。这个是医院的开单系统问题,谁也没有预计到。”
A公司回复邮件称:“病因资料就是相关的患病确诊报告或诊断书。因到目前为止,你未提供患病的确诊报告和8/29当日医院开具的病情证明单,而8/29的手术,由于很可能系“重睑手术”,故8/29病假也不能被认定为病假;由于未提前申请事假,故视为旷工。”
崔某回复邮件称:“就是一次手术啊,我已经解释过关于日期的问题。公司关于病假认定标准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吗?”
A公司扣发崔某2019年8月29日、8月30日及9月2日三天工资共计1,793.01元。
2019年9月6日,A公司向崔某发出《就崔某8月29日至9月2日假期处理的通知》,上载:“你于2019年8月30日以邮件形式向直属领导申请7天病假,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单上记载的疾病名称为“重睑术后”,“重睑术”虽名为手术,但属于对天生容貌的一种改变,并没有紧迫性,完全提前以事假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请。依照公司《员工手册》第一页“员工福利”—“事假”的规定,员工申请事假应提前一周,故你已违反请假流程;公司不予准假。
故你8月30日和9月2日未出勤上班,视为旷工。你于2019年8月28日提请的2019年8月29日的病假申请表未附医院开具的有效病假证明单,故2019年8月29日病假也不能被认定为病假;由于未提前申请病假,故视为旷工。”
同日,A公司另向崔某发出《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上载:“因你于2019年8月30日至9月2日期间,没有按公司规定即没有获得上级领导批准假期而擅自旷工两天;你于2019年8月28日提请的2019年8月29日的病假申请没有提供有效的病假证明,故8月29日视为旷工一天。共计旷工三天,系严重违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公司决定与你解除劳动合同:一、2019年9月6日为最后工作日。二、2019年9月7日起解除劳动合同。”
A公司向崔某发放了2017年度及2018年度绩效奖金。崔某2019年全年享有全额带薪病假6天,病假期间不扣工资。
【裁判要点】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病假工资,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本案崔某虽至医院实行重睑术且医院亦出具了病情证明单,但从崔某提交的病历记载来看,其实行手术并非系其所称的“睁眼困难,疑似提肌无力”所致,而系其主动咨询要求手术,故崔某实施重睑术并不属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之情形,其由此休假实质系属事假,故A公司无需支付其病假工资。A公司要求不支付崔某2019年8月30日及9月2日病假工资1,195.40元,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索引】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1民初2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