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说法 |
姜恨,男,1954年6月1日出生。2015年11月,61周岁的姜恨应聘到某物业公司从事保安工作。
2021年7月31日,公司以姜恨已达到退休年龄,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规定的“劳动者”的合法资格为由,将其辞退。
在此期间,公司未和姜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给姜恨缴纳社会保险,工资均已发清。2022年6月16日,姜恨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代通知金2000元及未交社保补偿金24000元。
仲裁委以姜恨的仲裁请求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姜恨不服,提起诉讼。
高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关系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关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终止的授权,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补充规定。
本案中,被申请人姜恨2015年11月到公司从事保安工作时已超过60岁的退休年龄,应认定双方形成劳务关系,据此,姜恨并无劳动关系为请求权的基础,其各项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一二审法院判决公司一次性支付姜恨养老保险待遇赔偿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二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鉴于本案已执行完毕且姜恨已年近七十岁,公司为体现人文关怀,自愿放弃12000元执行回转的权利。本院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乐观其成。
综上,公司的再审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高院判决如下: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姜恨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