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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用工风险管控丨年终奖是否应计入员工离职经济补偿基数?
12/28/2023 2:15:21 PM

由于用人单位对年终奖有较大的设定空间,各地对于年终奖的定性差别也更为明显,北京和深圳已经明确支持将年终奖平均分摊在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中。

多数地区虽未明确年终奖应当计入经济补偿“月工资”基数,但在裁定中也可能支持将年终奖平均分摊计入的情形,且年终奖必须是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已经支付的年终奖。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指出,在计算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时,应当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其中包括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还包括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劳动者应得的年终奖或年终双薪,计入工资基数时应按每年12个月平均分摊。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第九十七条也指出,在计算经济补偿或赔偿金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除包括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外,还包括劳动者的加班工资。劳动者已领取的年终奖或年终双薪,计入工资基数时应按每年12个月平均分摊。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则指出,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因此,上海在审判过程中还需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年终奖是否满足计入经济补偿“月工资”基数的条件,存在不予支持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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