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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风险丨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标准高于平均工资的30%就合法了?
8/17/2023 11:43:47 AM
很多人以为,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不低于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的30%即可,这个观点是错误的。
关于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能否低于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30%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很多人就据此得出题目中的结论。实质上,各地的标准并不统一,在约定的情况下,有些地方认为可以低于30%,比如上海、广州。
但也有些地方明确,要高于30%的标准。例如:江苏省则认为月经济补偿额不得低于该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三分之一。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对处于竞业限制期限内的离职劳动者应当按月给予经济补偿,月经济补偿额不得低于该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三分之一。
深圳市认为补偿标准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补偿费,按月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约定补偿费少于上述标准或者没有约定补偿费的,补偿费按照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