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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风险丨员工主动辞职,企业一个小小的认知误区导致惨赔567600!!
7/6/2023 11:43:54 AM

员工以个人原因向企业提出辞职,即使企业存在拖欠工资、未缴社保等违法情形,员工要求企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也不会得到支持。

1、员工辞职企业有权审批?

实践中企业经常有一个认知误区:员工提出辞职申请,什么时候批准离职属于企业的用工自主权,急需用人的时候过段时间再批准也是可以的。

2、主动辞职也会导致违法解除?

法律规定员工辞职只需要提前30日“通知”企业即可,企业没有权利不予批准,如果企业超过合理审批流程时间未作出任何回复,员工继续提供劳动,可视为双方合意撤销辞职申请,事后企业再要求员工离职,会构成违法解除。

违法解除赔偿是以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每工作一年赔偿两个月本人工资,因此工作年限长的高薪职工,违法解除赔偿将给企业带来严重损失。

案例】(2023)京02民终3123号

刘慧(化名)2014年8月进入北京市某会计师事务所担任财务总监,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7年6月,刘慧以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为其办理“停薪留职”,保留双方劳动关系,个人承担社保、公积金等。

2017年9月刘慧回到公司上班,工资为每月30000元,另外公司每年向刘慧发放100000或120000元奖金。

2021年6月,刘慧以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想要再次办理停薪留职,公司向其答复没有停薪留职制度,此后刘慧继续在其单位工作。

2021年9月,刘慧再次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时,其公司领导口头回复需要时间找寻其继任者,此后刘慧继续在其单位工作。

2021年12月13日,公司以刘慧个人原因辞职同意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刘慧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960000元,仲裁委审理后认定公司构成违法解除,裁决公司向刘慧支付赔偿金567600元。

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本案中,刘慧在2021年6月25日向公司发送的退伙及停薪留职申请的内容中有“保留普通员工身份”的陈述,不构成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

刘慧在2021年9月7日向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未予以回应,而是继续接受刘慧提供的劳动,应认定双方未就解除劳动关系协商一致,双方劳动关系此后继续存续。

公司在3个月后的2021年12月13日,以同意刘慧辞职申请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显然超过了用人单位处理劳动者申请离职的合理期间,且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据此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最终法院判决:会计师事务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刘慧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67600元,驳回会计师事务所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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