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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风险丨企业能不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可以单方解雇的情形?
5/30/2023 3:09:58 PM

有些企业为了方便解除劳动合同,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当员工有违纪情形,企业依据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合同,是否违法?

1、解除合同只能法定,不能约定

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只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41条规定的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被追究刑事责任、不能胜任工作、经济性裁员等情形,不能自行约定。

2、合同约定不能代替规章制度

企业以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合同,依据的是经过民主程序、公示告知程序的规章制度,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形式代替规章制度,不符合法律对于相应规章制度的程序要求,容易被判定违法解除。

案例】(2022)京01民终10391号

苏江(化名)2019年11月入职北京市某电力公司担任销售总监,双方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书》中约定:员工在本公司任职期间,未经许可不得再到其他任何单位兼职或全职,在公司安排的工作时间内不得从事非公司安排的其他工作,亦不得自行从事任何营利性、经营性活动。

如发生上述情况,公司可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经济赔偿,并保留依法追究劳动者的法律责任的权利

2020年7月,电力公司向苏江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苏江在竞争公司担任监事,违反《劳动合同》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苏江于2020年8月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电力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8万元,以及工资差额、年休假工资、报销款等项目。

仲裁委审理裁决后双方均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主张

1、苏江的《职员档案》中以往的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及担任职务均与事实严重不符,以欺诈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认定无效,公司发现后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关系。

2、苏江在电力公司任职期间,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其自营或兼营其他与电力公司同业竞争的业务,对完成本职工作造成重大影响,致使公司利益严重受损,公司有权根据双方《劳动合同书》的约定,合法解除与苏江的劳动合同。

3、2019年11月苏江与公司签署了2020年度销售目标责任书,苏江全年的销售目标为1.4亿,但直到2020年7月,其销售业绩仍为零

由此结合苏江常年驻外工作,无法排除其在从事经营自己的公司业务及从事其他营利性、经营性的活动,对完成电力公司本职工作已经造成重大影响。

法院审理

1、以解除通知为认定依据

法院认为,在判断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的合法性时,应当以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的解除通知的内容为认定依据;对于用人单位超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中载明的依据及理由,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另行提出的理由,不予支持

电力公司向苏江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苏江违反《劳动合同书》规定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故本院审查电力公司所持该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否具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对于该公司提出的其他解除理由,本院不予审查

2、劳动合同内容约定解除条件无效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否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该法所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属于封闭体系,排除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法定情形之外另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权利

电力公司劳动合同内容可以解释为约定了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及违反劳动纪律的后果。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所依据的规章制度应当是经过民主制定程序和公示告知程序的规章制度,而非双方约定的劳动纪律。

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形式代替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会导致规避法律对于相应规章制度民主制定程序和公示告知程序的规定,在程序价值上弱化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电力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苏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7142.86元、工资差额60406.58元、未休年休假工资7093.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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