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说法 |
2017年3月26日,周止若入职峨眉公司,2018年3月26日,双方续签期限自2018年3月26日起12个月的劳动合同书,约定周止若担任客户经理,月基本工资6,600元。
2018年8月28日,周止若与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甲(公司)乙(周止若)双方现行的劳动合同于2018年8月28日解除,甲方同意一次性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计6,600元。
乙方确认已仔细阅读了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完全理解并将忠实履行本协议的每一项条款和条件,甲乙双方确认,本协议为双方权利义务解决及经济补偿的最终方案,乙方对此无任何异议,并愿意放弃其他所有诉讼请求及其他各项主张。乙方承诺与甲方结清上述条款中的事项及金额后与甲方再无任何经济纠纷。
2018年10月16日,周止若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6,600元、经济补偿金22,849.77元、项目提成60,109.16元。
2018年10月19日,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周止若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撤销协议书,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6,600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6,249.77元、2018年1月至同年8月28日间项目提成60,109.16元。
法院认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做出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周止若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离职时与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应当发生法律效力。
周止若主张签订协议书存在重大误解及显失公平的情形应当予以撤销,故其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现周止若仅以其非专业法律从业人士,对协议书中内容不够了解而主张对签订行为存在重大误解,于法无据。
此外,显示公平适用的前提系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周止若签订协议书时,并未出现上述情形,故周止若主张签订协议书存在显失公平,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协议书不存在可以撤销的法定情形,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周止若撤销协议书的诉讼请求,本院认可,予以维持。
鉴于协议书系双方权利义务解决及经济补偿的最终方案,故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劳动关系中所涉权利义务关系已经通过协议书处理完毕,周止若再行主张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代通金、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项目提成,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