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说法 |
员工主动要求企业不缴纳社会保险并出具书面协议,但事后又向社保部门要求企业补缴,由此所产生的滞纳金,企业能否要求员工承担?
1、欠缴社保滞纳金如何计算?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企业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但每个地区有不同的政策,具体的支付标准应根据当地政策计算。
2、能否要求员工承担滞纳金?
法律规定企业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但司法实践中,员工为了多获取报酬而放弃由企业缴纳社会保险,后又向社保部门主张补缴,员工有违诚信原则,部分法院会判决员工承担部分滞纳金。
案例一:员工需赔偿公司50%的滞纳金损失
【 (2020)鲁02民终1791号】
徐某是青岛某物业公司员工,入职时徐某要求公司不缴纳社保,并出具书面申请:本人于2014年5月5日入职,自愿同意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不需要公司缴纳社会保险,在个人提出缴纳申请前,本人不再就合同存续期间的社保向公司主张任何权益。
2019年4月,徐某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公司未缴社保,公司在检查大队责令改正下为徐某补缴了社保,并支付滞纳金25725.43元。
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徐某承担公司的滞纳金损失。
法院认为,从事民事行为应当遵从诚实信用的原则,徐某先是为了自公司多获取报酬而放弃由公司缴纳社会保险,后又向社保部门主张补缴社保,导致公司被责令向社保部门补缴了社会保险费,同时缴纳滞纳金25725.43元。
造成公司缴纳滞纳金的后果系因徐某违背诚信所致,鉴于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系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公司对未依法进行缴纳亦存在过错,因此对所产生的滞纳金,双方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案例二:员工不承担滞纳金损失
【天津高院2022年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王某2007年8月入职天津市某休闲用品公司工作,双方先后签订4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1年8月,王某在放弃参加社保证明书上签名,并在参保人员调查表“放弃原因”一栏中载明“年龄大”,王某在该调查表上签名。
2019年7月,王某向某休闲用品公司寄送解除通知书,以该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等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2021年2月,公司在劳动监察大队责令限期整改下补缴其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并缴纳滞纳金、利息共计130322.93元。
后某休闲用品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支付其补缴社会保险产生的滞纳金及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为不减少劳动报酬以书面形式承诺不参加社会保险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某休闲用品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责,亦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于双方均有责任,对补缴社会保险产生的滞纳金及利息共计130322.93元,一审法院判决:双方各自承担50%。
二审法院认为,补缴社会保险产生的滞纳金及利息是行政机关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保的处罚措施,旨在规范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及时、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劳动者权利。
依据《社会保险法》、《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工伤保险条例》、《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等规定,滞纳金、利息的责任主体均为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最终法院判决王某无需承担滞纳金、利息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