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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手册》规定:“迟到、早退半小时之内者,予以警告,并罚款50元。
还规定:“员工迟到或早退按考勤制度1分钟扣款5元,迟到30分钟以上,或一个月内累计迟到三次或三次以上者,记小过一次,并扣款200元。……
对于类似的公司规章制度,哪些是违法的?又该如何处理呢?
2008年1月15日,劳动部废止了《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因此,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在《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止前,确实有权对员工的一些违纪行为进行罚款。
但是,该条例废止后,用人单位对员工的罚款就没有任何依据,建议用人单位尽量避免对员工进行罚款。
可以考虑其他方式进行处罚管理:
1、全勤奖:若员工当月存在迟到、早退或缺勤的情况下,可以不享有全勤奖。
2、绩效工资:在《绩效考核制度》中明确“考勤”相应的权重,也就是说,存在迟到、早退、缺勤的情况下可以减多少分,根据每月的分值对应享有绩效工资的数额。提醒:若用人单位已有绩效工资,就可以完善绩效考核,予以执行。
若用人单位未有绩效工资,用人单位可以增加绩效工资或者对原工资结构进行拆分,切记拆分工资需要与员工协商一致。
3、年终奖:将全年的考勤作为发放年终奖的条件,如出勤率,迟到、早退、旷工等情形超过多少天,作为不享有年终奖的条件。
4、行政处罚:迟到或早退全年超过多少次以上的,属于严重违纪,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关系。
5、经济处罚:若未设置全勤奖或绩效工资,可以对员工经济处罚,但不是罚款,而是处罚,迟到1分钟扣缺勤1分钟的工资,不能多扣。
用人单位的制度要合法,并且处罚要合理性,要不然,就存在“克扣工资”或“拖欠工资”的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员工可以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主张经济补偿金。
与此同时,关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要符合程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休息、劳动报酬等规章制度时应当经过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听取工会意见等,已经形成的关于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还应当告知劳动者。
因此,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程序,那么对于员工而言,制度中实施的所有处罚规定,实际上都不能成为处罚员工的依据,一旦处罚都是违法的。
另外,回到我们本文最初的话题“遇暴风雨等恶劣天气,员工迟到,用人单位的处罚是否受到影响”。
暴风雨等恶劣天气对于上班来说是有一定影响,导致员工履行劳动合同时有一定的影响,建议用人单位对此导致员工的迟到行为,给予酌情处理,适当降低处罚。
毕竟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查用人单位的处罚依据或处罚行为方面,不仅要审查其合法性,还需要审查其合理性。
因此,用人单位作出的处罚不仅要具有有效的制度依据,同时,还要兼顾恶劣天气这种特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