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说法 |
【案例】(2020)粤0112民初15014号
刘宁(化名)2004年12月入职广州市某电器公司工作,担任某店铺副店长兼第一负责人职务,平均工资为7980元/月。
2020年4月20日,刘宁写了《辞职申请书》,载明:“尊敬的领导:由于我无法胜任本职工作,现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此致,敬礼。”
刘宁于2020年6月离开电器公司后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电器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7.59万元。
关于离职的原因,双方各执一词,电器公司主张刘宁系自行申请离职,刘宁主张该申请书是电器公司为提升销售业绩强迫各店长签订的,并非真实意思表示。
仲裁委审理后,未支持刘宁的仲裁请求,刘宁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诉讼】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刘宁的《辞职申请书》是否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综合全案证据,法院认为该辞职申请书并非刘宁真实意思的可能性更大:
1、有悖常理;刘宁在电器公司已经工作16年,且李宁申请离职时,新冠疫情较为严峻,社会经济形势低迷,时年近46岁的刘宁仅以其“无法胜任本职工作”为由主动申请离职确显草率,有违一般常理。
2、行为不符;本案中刘宁写《辞职申请书》后拒不配合人事部门交接工作,在电器公司发文催促后延迟了近两个月才办理离职手续,刘宁提交离职申请后的行为明显与《辞职申请书》表露的离职意愿相悖。
3、辞职理由存疑;《辞职申请书》中刘宁以“无法胜任本职工作”为由申请离职,但其提交的《荣誉证书》可以体现出电器公司对刘宁工作的认可,褒奖刘宁为“一位合格的,敢打仗、会打仗的优秀店长”。
4、证人证言;电器公司另一店长黄某证实,刘宁的辞职申请实际上是电器公司为提升销售业绩让各个店长签下的“军令状”。
综上,法院认定刘宁2020年4月20日的《辞职申请书》并非其真实的意思表示。
综合本案案情及全部证据,刘宁自行离职不能成立,但电器公司单方违法解除的说法同样难以成立,法院认为,在刘宁与电器公司均无法充分证明离职原因的情况下,更宜视为电器公司提出且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电器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刘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236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