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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济性裁员不符合法定程序,属违法解雇?
11/25/2022 4:40:03 PM
朱世巴自2010年6月进入某用人单位工作,工作岗位为市场部营销。
2014年11月,用人单位因停产将包括朱世巴在内的部分员工放假。
2015年11月10日,用人单位人事部门通知朱世巴等6人要裁员,11月20日向朱世巴下发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称用人单位因经济形势差等原因决定进行经济性裁员,辞退一部分休假员工,双方的劳动合同将于2015年11月25日予以终止。
用人单位将按时支付您2015年11月25日之前的薪资及经济补偿金,并将出具相关离职证明。
用人单位对朱世巴等6人作经济性裁员向本单位工会发出了征求意见函,公会也在回执上加盖公章,但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方案未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朱世巴即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某化学有限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放假期间的生活费、拖欠的工资、租房补贴等。
仲裁委裁决某用人单位向朱世巴支付放假期间的生活费8074.47元,对朱世巴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朱世巴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某用人单位虽举证证明其因市场行情、企业资金链等多方面因素被迫停产,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解除包括朱世巴在内的6名员工劳动关系,但其未履行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的程序,故某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与朱世巴的劳动关系违法,需向朱世巴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用人单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需要经济性裁员的,除需满足人数的要求外,还应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方可裁减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