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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未主动申请休年假,可以视为自愿放弃吗?
10/29/2022 5:30:14 PM

张福东于2013年8月1日入职北京某用人单位,并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从事后厨工作。

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决定不再与张福东续签,并向张福东支付了两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但张福东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假的工资,用人单位以张福东在职工作期间并未提出过休年假的要求为由,拒绝张福东要求的支付未休年假工资的请求。

协商不成后,张福东遂依法提起仲裁,后仲裁依法裁决用人单位按照张福东未休带薪年休假天数支付2倍的工资作为补偿。

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即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用人单位应当依据单位生产经营的具体情况需要,统筹安排劳动者休年假,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休年假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不以劳动者提出休假申请为前提。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享受年休假。

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但是劳动者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只支付正常出勤期间的工资,而无需另外支付未休年休假的补偿。对于劳动者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者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本案中,张福东在入职某用人单位之前,已经连续工作超过一年,已经具备休带薪年休假的法定条件。

某用人单位在张福东工作期间未安排其休带薪年休假,且张福东要求支付2013年至2015年未休带薪年休假补偿的请求未超过仲裁时效,故裁决某用人单位按照张福东未休带薪年休假天数支付2倍的工资作为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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