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说法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
员工前往公司入职报到,属不属于上班途中?
虽然员工还未办理入职手续,但如果双方已经就劳动合同达成合意,那么员工前往公司报到的途中,会被视为双方已建立劳动关系。
所以,员工第一天前往公司入职报到,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也能认定为工伤。
员工办完离职回家,是否属于下班途中?
员工离职当日完成的交接工作等也是其工作组成部分,与企业的劳动关系仍然存续,之后其离开公司回家的行为应当视为下班。
因此,员工办完离职手续回家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也能认定为工伤。
【案例】(2020)苏民申6126号
2017年11月15日,昆山某电子公司向周毅发送入职报告,让其前往指定医院体检,根据需要办理住宿手续,于2017年11月21日8点至公司办理报到手续后签订劳动合同。
周毅按照要求完成体检并办理了宿舍入住,于11月21日前往公司报到,在前往公司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本次事故周毅无责任。
周毅认为该起交通事故发生在前往公司上班的途中发生的,应该属于工伤,但申请认定工伤需提供劳动关系证明,于是周毅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仲裁委审理后驳回了周毅的请求,周毅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诉讼】
法院认为,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对其进行管理、支付报酬而形成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2017年11月15日电子公司向周毅发送的入职报到通知邮件,明确了周毅在电子公司的工作岗位、薪资以及体检时间、报到时间,应视为双方就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达成了合意。
上下班途中属于工作的自然延伸,上下班的过程也应属员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
周毅在前往电子公司上班途中发生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理解为周毅已经为电子公司提供了劳动,周毅为建立劳动关系也进行了充分准备,包括体检和办理宿舍入住手续,应认定周毅与电子公司自2017年11月21日起建立了劳动关系。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周毅与电子公司自2017年11月21日起存在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