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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才能证明员工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
9/20/2022 3:48:38 PM

在竞业限制争议相关的司法实践中,劳动者的前用人单位和新用人单位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是认定劳动者是否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重要因素,但还要综合两家单位的实际业务、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来综合判断。

刘利群是上海某教育培训机构的专职芭蕾舞老师。由于刘利群在工作中掌握了培训机构研发的关于芭蕾舞教学的专项技术等信息,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刘利群在离开公司后12个月内,不得以专职、兼职、出资入股、与他人合伙合作、个体经营等方式从事或经营与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否则应支付违约金。

2020年8月28日,刘利群辞职。教育培训机构发现,刘利群于2020年8月9日就注册成立Z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Z公司从事少儿芭蕾舞培训业务。

于是,教育培训机构申请仲裁,要求刘利群支付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至2021年8月28日。

仲裁处理中,教育培训机构称,刘利群设立的Z公司业务内容与教育培训机构一致。

教育培训机构提交了Z公司门口的“XX芭蕾”标识的照片,作为Z公司对外从事芭蕾舞教授业务的证据。

刘利群辩称,教育培训机构的经营范围为“中等及中等以下非学历业余教育(艺术类)”,业务需经过相关机构的文化许可才能进行。

而Z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策划,公关活动策划,体育赛事活动策划,企业营销策划;服装鞋帽、文化体育用品的销售”,无需经过文化许可,且经营范围中不包括芭蕾舞教学。

自己在Z公司门口贴上“XX芭蕾”标识,只是为了满足之前学员家长的需要,以个人名义教授舞蹈。因此,Z公司与教育培训机构不存在竞争关系,自己并没有违反竞业限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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