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说法 |
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同时合同期满,终止合同要支付补偿吗?
9/2/2022 2:15:20 PM
周杰川系用人单位员工,用人单位于2017年6月8日作出《通知》载明“产业园项目环境维护员周杰川2017年5月11日年满50岁,且劳动合同到期。
公司决定将不与周杰川建立劳务关系。现通知周杰川于2017年6月12日前办理离职手续,若逾期未办理,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将由周杰川自行负担。”
周杰川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用人单位:支付周杰川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33600元;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以当事人主体不适格,决定对周杰川仲裁请求不予受理。其后,周杰川起诉至一审法院。
法院认为,2017年5月11日,双方劳动合同到期且周杰川作为女职工年满50岁,符合国家退休年龄规定,应当退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故周杰川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终止。
2017年5月12日后,周杰川仍在用人单位单位工作,应当认定双方建立事实劳务关系,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周杰川劳务费用。
用人单位于2017年6月8日作出《通知》载明双方不再建立劳务关系并要求周杰川办理离职手续并无不当。
周杰川离开用人单位单位时双方解除劳务关系。
据此,周杰川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其主张经济补偿金缺乏依据,对其主张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