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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上班途中突发疾病抢救无效死亡算不算工伤?
9/1/2022 1:00:11 PM
2018年6月13日早上7点多,赵川节在上班途中感到身体不适,遂至镇卫生院治疗,当日转至市人民医院,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13时45分死亡。
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中载明,赵川节的死亡原因为心力衰竭。
2018年6月20日,公司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8年7月9日,人社局作出不予工伤认定决定,认为赵川节因在上班途中感到身体不适,经抢救无效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赵川节家属不服,向市政府申请复议,2018年11月13日,市政府维持人社局作出的上述不予工伤认定决定。
赵川节家属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
,在上班途中因病死亡,不符合法定的应认定为工伤的情形高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本案中,赵川节在上班途中感到身体不适,至医院救治,当日因心力衰竭死亡。
赵川节系在上班途中因病死亡,不符合法定的应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驳回申请人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