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说法 |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超过一个月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每月需要向员工支付二倍的工资报酬。
二倍工资作为企业违法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惩罚,如果企业能证明是员工拒绝签合同,是否就可以不支付二倍工资了呢?
司法实践中法院有不同的判决结果,部分法院认为,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企业已履行告知义务,不属于违法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要求二倍工资不予支持。
也有部分法院是支持的,因为根据法律规定,经企业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企业继续用工依法应当支付二倍工资。
【案例】(2022)辽06民终730号
刘欣欣(化名)2020年7月与丹东市某民办学校建立劳动关系,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2021年1月,学校以刘欣欣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刘欣欣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学校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等诉求。
仲裁委审理后作出裁决书,裁决学校与刘欣欣自2020年7月至2021年1月20日存在劳动关系;自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另一倍工资24729.49元。
学校不服,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学校主张】
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因为刘欣欣与某劳务公司有劳动合同关系,学校在通知刘欣欣签订劳动合同时,刘欣欣告知已有单位缴纳五险一金,学校缴纳保险数额低,所以不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不用学校缴纳保险。
刘欣欣先以学校社保缴费基数低为由拒绝签合同,在学校任职期间不能胜任工作、严重违反学校规定,被解雇后申请劳动仲裁,谎称2020年1月就到学校工作,要求公司支付一整年的二倍工资,歪曲事实、捏造谎言,是有预谋的对学校进行劳动合同诈骗。
学校的诉讼请求:
1、判令无需向刘欣欣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2、判令刘欣欣赔偿因其工作失职,导致学生退学给学校造成的经济损失501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本案中,刘欣欣自2020年7月与学校建立劳动关系,至2021年1月,学校作为用人单位,未与刘欣欣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其支付二倍工资。
虽然学校主张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因为刘欣欣拒绝签订且在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以此为由对学校进行诈骗,但其提供的刘欣欣养老保险账户信息仅能证明某劳务公司为刘欣欣缴纳养老保险,不足以证明刘欣欣拒绝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亦不足以证明刘欣欣存在诈骗行为。
关于学校要求刘欣欣赔偿损失一节,因本案系因学校对仲裁裁决不服而提起的诉讼,学校主张刘欣欣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与本案劳动争议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本院不予处理。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学校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刘欣欣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4729.49元,驳回学校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