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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因劳动合同期满、被解除的,应根据工作年限计算经济补偿金,以2008年1月1日之后的工作年限×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月平均工资)。
(1)如果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三倍2008年前按解除劳动合同时月平均工资算,不考虑是否高于当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三倍。
2008年后的按平均工资三倍计算,补偿期限不超过12个月。
即2008年前工作年限×月平均工资+2008年后工作年限(最多12个月)×当地上年度平均工资三倍。
(2)如果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三倍即2008年前工作年限×月平均工资+2008年后工作年限(不受12个月限制,以实际工作年限为准)×月平均工资。
(3)2008年之前的工作年限最多折算成12个月吗?不是的。
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已于2017年11月24日被宣布废除)规定,2008年之前计算支付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存在最多不超过12个月限制,以及无限制两种情形。
最多不超过12个月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有:
①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支付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不受最多12个月限制的有:
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②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③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