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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要求交接工作,企业要求经济损失赔偿应充分举证
7/2/2022 11:51:30 AM

王志全于2015年8月入职某图文软件公司从事技术开发工作,2017年3月,他基于个人发展考虑提出离职。

当年5月,该公司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其交接源代码,并要求王志全赔偿因未能完成工作交接而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30万元。

海淀区仲裁委审理后,以图文软件公司未能就其主张有效举证为由,驳回了该公司的仲裁请求。

公司不服裁决,起诉至法院。

庭审中,公司称王志全拒绝办理工作交接,未向公司交接其负责研发的软件源代码,导致公司研发计划整体停滞,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

王志全主张离职前已经将源代码用U盘拷贝交付研发总监,已经完成了工作交接。

公司认可收到了王志全交接的U盘,但称该U盘中交接的源代码无法运行,并非真实有效的源代码。

最终,法院认定,图文软件公司未能就其主张充分有效举证,判决驳回了其全部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图文软件公司要求王志全交接源代码并赔偿经济损失,它就要对此提供充分有效举证。

庭审中,公司认可已经收到了王志全提供的包含有源代码的U盘,故在此情况下,其以王志全交付的源代码不能运行为由,主张王志全未能完成工作交接,另行要求王志全交付源代码并赔偿公司损失,属于依据不足,不能得到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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