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说法 |
张晓加于2015年6月8日入职某用人单位,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
张晓加在婚姻存续期间长期与第三者存在不正当两性关系,并育有非婚生子女,2017年7月31日,用人单位以张晓加严重违纪为由书面形式向张晓加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解除后,张晓加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5590元。
2017年12月15日,北京朝阳仲裁委作出裁决:驳回张晓加的仲裁请求。
张晓加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法院查明,张晓加与案外人刘花于2017年3月12日育有一女。2018年1月23日,张晓加与其前妻王佳被生效文书判决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关于劳动关系解除,用人单位向张晓加送达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单》,以张晓加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纪律的原因解除与张晓加的劳动合同。张晓加认可其婚姻存续期间存在与他人发生关系导致意外怀孕并生女的行为。
张晓加处于婚姻存续期间,应恪守婚姻中的忠诚原则,张晓加的行为有违社会公德。根据用人单位提交的视频及张晓加签字的《问题线索摘要》、《见面材料》本院对用人单位的主张予以采信。
张晓加作为用人单位高级副总裁,应熟悉并遵守用人单位各项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提交的《员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明确约定: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属于违反社会公德的可以撤职。用人单位属于合法解除与张晓加的劳动合同,本院对张晓加关于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晓加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