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
员工在上班时受伤,如果企业没有为员工参加工伤保险,那么员工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全部由企业承担。
企业与工伤员工协商赔偿数额并签订协议,应当遵循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工伤保险待遇计算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复杂性,如果因为员工不懂如何计算,导致双方协商赔偿的金额远低于法定标准,员工可以请求撤销协议,并要求企业补齐差额。
根据《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第九条规定,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7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工伤职工是劳动法倾斜保护的弱势群体,如果协商金额达不到70%,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协议,如果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典型案例】十级工伤协商赔偿30000,可以请求撤销吗?
陈连(化名)2020年4月12日入职苏州某金属制品公司,公司没有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2020年7月2日,陈连在工作时不慎受伤,因为未参加工伤待遇,公司与陈连协商工伤待遇赔偿事宜。
经过双方多次沟通,最终达成《工伤和解协议》,协议约定由公司向陈连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30000元,双方不再有任何争议或纠纷。
陈连所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并被鉴定为劳动能力伤残十级,之后陈连了解到十级工伤法定赔偿应当在八九万左右,认为协议赔偿数额与法定标准差距过大,要求公司按照法定标准给付。
公司认为双方签订协议是通过充分协商,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已经履行,双方之间再无争议和纠纷。
于是陈连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裁决金属制品公司按照法定赔偿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差额,仲裁审理裁决后,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工伤保险待遇有关立法蕴含着国家对工伤职工健康权的关切与保护,虽然法律未禁止就工伤赔偿事项进行协商达成赔偿协议,但是双方约定的赔偿数额不宜明显低于法定标准。
本案中,金属制品公司与陈连签订的《工伤和解协议》,约定赔偿30000元,仅为法定应当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数额的40%,显失公平,不宜执行。
最终本案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审理,均判决驳回金属制品公司的诉讼请求,金属制品公司应当按照法定赔偿标准给付陈连工伤保险待遇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