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说法 |
网络直播是近几年异军突起的新兴行业,随之主播与直播平台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纠纷日益增多。
司法实践中双方的法律关系大致有两种,签约模式即签订劳动合同,主播为该平台服务,接受平台的管理,平台则向其支付劳动报酬,适用劳动合同法;合伙分成模式,被认定为普通的商事合作关系,主播不能享受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给予的保护。
法院审理类似案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审查构建劳动关系的基本要素,坚持尊重契约自由、倡导诚实守信、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相统一原则,更好地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案例】
2018年1月31日,岳涡行与某用人单位签订艺人经纪合同,由某用人单位安排岳涡行在指定网络直播平台直播账号开展演艺活动。
合同对岳涡行工作内容、双方权利义务、收益分配、税费承担、违约责任等进行约定,并约定岳涡行的收入来源于直播平台,双方按比例分成,岳涡行全程配合某用人单位进行演绎直播、人气提升等系列培训活动日的具体时间,合作期限为三年。
同时还约定,其合同性质不属于劳动合同,某用人单位无须为岳涡行缴纳社会保险等劳动合同项下的待遇。
合同签订后,岳涡行到某用人单位指定网络平台开展演艺活动,某用人单位对其进行培训、宣传等。
2019年6月10日,岳涡行向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某用人单位支付岳涡行经济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等。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7月15日作出西劳人仲案字 [2019]第531号裁决书,裁决驳回岳涡行全部仲裁请求。
该裁决书向岳涡行、某用人单位送达后,岳涡行对该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岳涡行与某用人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双方签订的艺人经纪合同内容中,双方就开展网络直播活动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收入来源于直播平台,按比例分成分配,虽由某用人单位向岳涡行直接支付,但不同于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
双方对岳涡行工作时间、请假制度进行约定,系基于合同约定履行的义务,并非基于劳动关系中的管理。
该份协议系双方就开展演艺活动、提供经纪服务等民事活动的权利义务约定,并非劳动权利义务的约定,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合意,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
岳涡行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是某用人单位的员工,不能证明受其管理且从事某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岳涡行主张与某用人单位间存在劳动关系,要求支付相应经济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判决驳回岳涡行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