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说法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员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制度的最主要的宗旨是维护工伤职工的救治权与经济补偿权。
因此,在实际的工伤认定过程中,工伤认定部门和法院会对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做合理的延伸,员工喝水、上厕所等基本生理需求,也会视为工作的一部分,如果员工在工作时间喝水、上厕所的过程中不慎受伤,也会被认定为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
员工吸烟算不算基本生理需求?如果受伤能被认定为工伤吗?
【案例】(2020)鄂01行终524号
周权(化名)是武汉某公司的一名仓库管理员,2019年4月5日上午,周权上班时间外出在仓库大楼院门口右侧铁栅栏旁吸烟(公司仓库内禁烟,允许员工到外面抽烟),结果路上有一辆车撞向停在路边的一辆小汽车,小汽车撞破铁栅栏又撞到正在仓库门口路边抽烟的周权,造成周权失血性休克、创伤性脾破裂、脊柱骨折。
事后周权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认为个人抽烟不属于工作原因,也并非因工作需要,故其发生工伤时间地点不属于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现不予认定为工伤。
周权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诉讼】
法院认为,周权作为仓库调度员,其工作地点应当涵盖仓库及货物装卸的合理区域,事发地点距离仓库门口不到10米,应当属于不超过合理区间的范围。
周权的工作性质具有间断性的特点,其工间休息时间属于工作时间的一部分。
其在工间休息时间吸烟与喝水、进食具有相同的性质,是为了提神、恢复身体疲劳,属于待工休整,应当属于“工作原因”的范畴。
工伤保险制度的最主要的宗旨是维护工伤职工的救治权与经济补偿权,并促进工伤预防与职业康复及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周权在未完全脱离工作场所的合理区域的情况下,利用工作时间内合理的间隙休息时间,在仓库大楼院门口右侧铁栅栏旁吸烟,其行为的实质是实现自身的休息权利,应视为工作的延续,故其由此受到的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目的。
最终判决:撤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人社局依法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