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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试用期被证实虚构履历,可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
8/26/2021 4:56:49 PM

杨令先于2016年2月应聘某互联网公司,在个人简历学历一栏中,他自报某名牌大学全日制计算机管理专业本科毕业。

因为某互联网公司要求应聘者必须是全日制本科毕业以上学历,而且杨令先也符合条件,于是杨令先被顺利录用并订立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

在该劳动合同中,双方约定杨令先的岗位为计算机工程师,试用期为3个月。

入职后1个月内,互联网公司发现杨令先在很多较为简单的工作任务中常常出现一些低级差错,于是对杨令先学历的真实性产生了怀疑。

后互联网公司向某名牌大学进行调查核实,发现该大学并未向杨令先颁发过全日制计算机管理专业本科文凭。

互联网公司遂以杨令先提供虚假学历、不符合试用期录用条件为由将杨令先辞退。杨令先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互联网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庭审中,杨令先称其入职时向互联网公司提交的本科学历证书为在职本科学历证书,互联网公司向仲裁庭提交的全日制本科学历(复印件)并非其入职时向公司所提交。

但杨令先入职时提交简历中所注明的本科学历的性质及就读时间均与互联网公司所提交的全日制本科学历(复印件)相符,而与杨令先所提交的在职本科学历证书不符。

仲裁委认为,互联网公司在招聘时告知了杨令先须具备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杨令先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提供虚假学历,影响了互联网公司对其专业技能的判断,互联网公司以其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符合规定,故裁决驳回了杨令先的仲裁请求。

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无偿解雇的法律规定,一方面是为了促使劳动者在应聘者时如实提供真实资料,保障单位用工基本权益不受侵犯,这也是诚实信用原则的间接体现;另一方面是为了给企业用工自主权留出空间,也即企业不仅可以自主确定录用条件,而且也可以与新入职员工约定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具体情形,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可。

本案中,互联网公司在招聘时告知了录用条件,而杨令先因提供虚假学历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故互联网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符合规定,属于合法解雇,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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