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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美团骑手与站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4/16/2022 10:53:07 AM

A公司是美团的加盟商,从事美团外卖在长沙地区的配送业务,通过网上发布招聘信息招聘劳务人员。

2019年10月5日,A公司(甲方)与宁清流(乙方)签订一份《劳务协议》,《劳务协议》约定“协议期限为2019年10月5日起至2020年10月5日止。……劳务地点长沙。……甲方提供配送类劳务内容。

2019年10月8日,宁清流在工作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宁清流因与A公司协商伤后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宁清流以A公司和湖南文柏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向长沙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2021年6月21日,长沙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作出长县劳人仲案字[2021]第12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宁清流与A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A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提出如上诉讼请求,酿成本次纠纷。

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在于:A公司与宁清流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A公司认为双方系劳务关系,宁清流认为双方系事实劳动关系。

法院认为,根据原劳社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本案中,A公司与宁清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宁清流在A公司组建的外卖站点从事专职骑手工作;其所从事的餐饮配送工作属于A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活动,所从事的劳动属于家里汇公司的业务组成范围。

其次,虽然双方签订了《劳务合同》,但劳务关系中劳动者和单位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存在隶属关系,劳动者不接受单位管理,不受单位规章制度约束,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自行支配劳动,以个人名义进行劳动。

根据合同内容来看,合同就宁清流的工作内容、地点、时间、休假、报酬等事项均作出了约定,实际上具备了劳动合同的性质,且根据双方的合同条款,A公司对宁清流有相对固定的工作时间安排。综上,法院认为应当按双方实际关系予以认定。

宁清流实际上接受了A公司的管理及规章制度约束,双方是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隶属关系,双方形成劳动关系。

A公司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参照《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确认公司与宁清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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