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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员与代理公司不属于劳动关系吗?
4/16/2022 10:43:05 AM

张松涛通过美团APP进行身份信息登记注册骑手身份,然后接单进行派送工作,工资无底薪,根据派送的订单量计薪。

张松涛主张于2020年11月10日入职某公司任外卖员,于2020年11月15日工作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之后未再上班,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劳动关系。

为此,张松涛提供的证据是外卖配送单、雇主责任险保险单、配送服务规范照片、交通事故现场照片,公司对上述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可。

经查,配送单载明时间2020年11月15日,站点上海中臣(沈阳)西塔站;骑手雇主责任保险保险单载明投保人公司,雇员姓名任涛;配送服务规范照片载明满足顾客需求及良好提服务态度的;照片中张松涛的服装显示名称为美团。

公司抗辩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此,公司提供的证据是其与案外人桐城市易才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安徽易才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业务承揽合同,另案张松涛陈志统签订的自然人服务合作协议。

张松涛对上述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认为未与第三方签订任何合同,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对此,公司质称由于张松涛工作时间短,未来得及签订自然人服务合同。张松涛庭审中自述在美团APP注册时,需要对立面的格式合同进行确认。

法院认为: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根据该法律规定,张松涛主张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应就其主张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张松涛工资无底薪,根据订单量开支,由北京钱袋宝支付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虽张松涛提供的派送单载明站点为上海中臣(沈阳)西塔站,骑手雇主责任保险保险单载明投保人上海中臣快递有限公司,但不能仅凭此认定张松涛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且公司(甲方)与案外人桐城市易才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业务承揽合同约定期限自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乙方强烈建议甲方为承揽项目提供服务的人员购买商业保险。

由上可知,张松涛所从事的外卖派送业务从美团APP注册并接单,案外人安徽易才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从公司处承揽张松涛所从事的骑手业务,这与其经营范围中的城市派送一致,张松涛的工资无底薪,由北京钱袋宝支付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虽张松涛接受公司的部分管理,但作为承揽业务的委托方,对承揽项目的验收是其工作内容。

综上,无法认定原、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故对张松涛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张松涛任涛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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