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
毛小丽1994年起到某用人单位工作,从事车床、装配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17年6月起,毛小丽开始在用人单位新厂区做装配工,工资为计件制。
2020年8月25日,用人单位以毛小丽7月16日、17日、18日连续旷工三天违反《员工手册》为由,给予毛小丽罚款800元并作自动离职处理。
2020年9月14日,毛小丽向用人单位所在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020年11月12日,仲裁裁决用人单位支付毛小丽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9840元。
用人单位对该仲裁裁决不服,故向法院起诉。
毛小丽认为:用人单位的解除行为系违法解除,应该依法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认为:公司因经营变更将部分业务转移至安徽,对毛小丽进行培训,对其工作岗位重新安排,毛小丽不遵守公司规章制度连续旷工3天,属于自动离职,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不违法,不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虽然在处罚通知中记载的是毛小丽“旷工三天及以上作自动离职处理”,但在一审起诉中又陈述“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毛小丽连续旷工三天,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合同”、“用人单位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况”及用人单位事后又将毛小丽社会保险停保的事实,其实质就是于2020年8月25日作出的处罚通知系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
毛小丽自2017年起是断断续续上班,用人单位也并没有对毛小丽工作时间进行考核,故用人单位认定毛小丽旷工的事实显属不足。
用人单位未有证据证明员工手册制定经过民主程序、毛小丽知晓员工手册的内容,且用人单位未将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通知工会。
因此,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显然属于违法解除。
故用人单位应按法律规定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39840元(1660元/月×12个月×2)。
企业在用工方面要遵循的劳动法律法规内容庞杂,本案中企业对劳动合同法“似懂非懂”,凭自己的理解、经验或随便照搬照抄,犯下了几个致命错误:
第一,规定员工连续旷工3天按自动离职处理,按自动离职处理没有法律依据;
第二,公司的员工手册未经民主程序且未告知毛小丽,公司的员工手册不合法,依据不合法的员工手册解除毛小丽必然违法;
第三,法律规定企业单方解除员工劳动合同需告知工会,用人单位没有履行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