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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自身违法犯罪致死家属能享受抚恤金吗?
4/7/2022 2:12:14 PM

程庆元于2016年11月入职某用人单位,2016年12月19日22时59分,程庆元醉酒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侧翻坠入省道排水沟当场死亡,交警认定程庆元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这种情况当然无法认定为工伤,于是家属向公司提出要求享受非因工死亡待遇,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一次性抚恤金。

仲裁委认为这种情况属非因工死亡,2017年3月14日,仲裁委裁决如下:

1、公司一次性支付家属丧葬补助费12522元。

2、公司一次性支付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25044元。

3、公司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抚恤金25044元。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作为程庆元的直系亲属,在程庆元死亡后能否享受抚恤待遇,是否可以适用《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十条的规定。

死者程庆元发生事故并非上班时间也非法定节假日,且是在醉酒的情况下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该规定明确醉酒驾驶属于违法行为。

鉴于死者程庆元死亡原因是明知酒后不能驾驶机动车辆而故意违反规定驾驶机动车辆的违法行为导致,不属于《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的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故对于家属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十条关于“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规定中的“非因工死亡”应排除“因自身违法犯罪致死的情形”。

死者程庆元是在醉酒的情况下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醉酒驾驶属于违法行为。因此,家属主张公司支付抚恤金待遇不符合《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十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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