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说法 |
疫情期间居家办公,企业能降低员工的工资报酬吗?
4/1/2022 11:19:18 AM
甄一柳系某用人单位员工,从事网络销售工作,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甄一柳的月工资由基本工资5200元及业绩提成构成。
其中,业绩提成每月为2000多元至5000多元不等。由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通知甄一柳自2020年2月3日起居家办公。
2020年2月24日,用人单位发出通知,称受市场影响公司业务不饱和、居家办公无法记录考勤,决定自当月起将网络销售部门居家办公员工的月基本工资调整为北京市最低工资即2200元,业绩提成比例不变。
甄一柳不认可公司的降薪行为,认为自己居家办公工作反而更忙了,甚至休息日都需要在家忙工作。
甄一柳虽多次向用人单位人力资源部提出异议,但未能得到解决。
2020年5月6日,甄一柳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支付2020年2月至4月份的工资差额9000元。
仲裁委裁决支持了甄一柳的仲裁请求。
劳动报酬权是劳动权利的核心,它既是劳动者及其家属基本的生活保障,也是社会对其劳动的承认和评价。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中最为重要的内容,也最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所关注,同时也是最容易出现劳动争议的事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案中,用人单位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安排甄一柳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应当视为其正常出勤上班。
虽然受疫情影响甄一柳个人的工作业绩(销售金额)可能出现下降,但因此受影响的应是其工资中的业绩提成部分,在未经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单方将甄一柳的基本工资降低为最低工资缺乏依据,故应予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