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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不主动申请休年假,视为自动放弃?
3/29/2022 10:55:29 AM

刘刚定2018年暑假大学毕业后,于2018年7月13日进入某用人单位湘潭站点从事销售工作。

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规章制度:“职工休年休假,应当事先提出申请,经公司批准后,可以享受年休假;未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本年度年休假。年休假不跨年度计算。”
刘刚定入职后签收该制度,2019年刘刚定未休过年休假,也未申请休年休假。

2020年3月10日,公司决定关闭湘潭站点,经与刘刚定协商,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公司向刘刚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是否该支付2019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双方发生争议。公司认为,刘刚定没有申请休假,已放弃了休假权,现在无权要求补偿。刘刚定遂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9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仲裁委支持了刘刚定的仲裁请求。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刘刚定2018年7月13日入职,2019年7月13日起有权享受5天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该条文包含两层意思:一是用人单位享有单独决定劳动者何时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权利,即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年休假时,可以与劳动者协商,但并未要求“协商一致”,因此可以无须征得职工同意。

二是用人单位负有安排职工年休假的义务,不能将该义务转移给劳动者,即年休假不以职工提出申请为前提。用人单位未安排职工年休假导致职工未享受年休假待遇的,应当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也规定,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因此,职工放弃年休假权利,应当采用明示方式提出,用人单位不能将职工没有申请休假视为默示放弃。
综上,该用人单位有关年休假的规定,增加了劳动者的申请义务,且要求劳动者采用默示的方式放弃年休假,于法无据,该条款无效,对劳动者不发生约束力。刘刚定2019年未休年休假,公司应当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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