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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委托第三方代缴社保,员工能否要求就经济补偿?
3/24/2022 2:23:47 PM

李蔚然于2010年10月10日入职北京用人单位,月薪6250元。

公司自2018年12月起开始委托深圳代缴公司为李蔚然缴纳社会保险,五险齐全。

2019年9月29日,李蔚然以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支付将经济补偿。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李蔚然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51201元,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公司已为李蔚然缴纳了社会保险,且五险齐全,李蔚然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无依据一审法院认为,公司为李蔚然缴纳了社会保险,且五险齐全;李蔚然也未举证证明公司存在不提供劳动条件之情形。

故,李蔚然以上述理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李蔚然不服。

向北京三中院提起上诉。李蔚然认为,既然劳动关系在北京用人单位,公司就应按法律规定,用公司名义缴纳社保,公司提供的深圳公司缴纳社保的凭证不合法。

二审判决:公司委托第三人缴纳社会保险不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

二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首先,李蔚然自2010年已入职,根据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明确公司自2018年12月起委托案外公司深圳代缴公司在深圳给李蔚然缴纳社保,但李蔚然系在北京朝阳区为公司提供劳动,李蔚然社会保险缴纳情况与李蔚然的实际劳动关系情况不符,公司委托第三人为李蔚然缴纳社会保险不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

其次,公司亦认可其委托深圳代缴公司在深圳给李蔚然缴纳社保未经过李蔚然同意,仅通知过李蔚然,李蔚然对此不予认可,公司就此并未举证证明。

本案公司存在未依法为李蔚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造成李蔚然相关社保权益受损,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李蔚然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本院对此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本院经过核算,公司应支付李蔚然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51 201元。

综上,二审改判公司支付李蔚然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5120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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