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说法 |
【案例】(2021)新民再274号
许娇(化名)2011年3月入职新疆某物业公司从事收费员工作,工资标准约2950元每月。
2020年7月8日中午,有业主跟物业公司反映楼道卫生问题,经理马良安排许娇去检查一下,因许娇未回应,双方因此发生争执。
争执过后,许娇在微信群里发了条信息“师傅们停车费再别给我交了,今天我不干了”,就离开了公司,下午返回公司请假调休4天半,未获批准依然离开了公司。
7月11日,经理马良给许娇打电话告诉她不用再来公司上班了,7月15日起,根据疫情防控政策要求,乌鲁木齐全体居民采取居家隔离的防疫措施。
7月19日,许娇给经理马良打电话并录音,要求回公司上班遭到拒绝,并确定了马良已于7月11日通知不用再回单位上班。
2020年9月9日,公司在通过工会后对许娇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其不服从领导管理、连续旷工,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2020年10月,许娇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委审理后支持了许娇的诉求,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虽然经理马良告知许娇不用再回公司上班了,但许娇并无证据证明马良有代表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力,许娇也没有证据证明公司明确通知其不用上班的事实。
许娇7月9日起未再到公司上班提供劳动,期间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其行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管理制度,属于旷工行为,公司与其解除合同并不存在违法行为。
一审、二审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无需支付许娇违法解除赔偿。
再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以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有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作为执行前提,物业公司提供的规章制度未能证明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亦未能证明已向全体员工公示或者告知,故物业公司认为许娇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基础并不存在。
7月11日马良通知许娇不用会公司上班了,物业公司未表示异议,应视为公司的意思表示,故物业公司认为许娇旷工的理由不能成立。
此外,物业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马良于7月11人作出辞退表示,公司9月7日才告知工会解除决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企业违反法律规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
物业公司在明知许娇与单位领导发生冲突的情况下,未履行通知义务,并听取许娇的辩解,径直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不符合劳动者权益保护。
【最终判决】
再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物业公司十日内向许娇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3100元(2950元/月×9个月×2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