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说法 |
员工代打考勤,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合同?
3/22/2022 3:15:16 PM
李晓峰自2008年1月入职某用人单位,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9年用人单位接到举报称案外人邹小林经常不在岗,用人单位结合邹小林的指纹考勤记录并倒查监控后发现,2019年5月至8月期间邹小林大量的上、下班指纹记录录入时点本人并未在现场出现,推定有人代其指纹录入。
因邹小林对谁代其指纹考勤三缄其口,用人单位通过对邹小林5月至8月指纹录入时间段内大量人员考勤数据筛选及指纹录入现场监控的视频比对,最终认定该期间邹小林大量的指纹录入考勤均由李晓峰代为完成。
因邹小林、李晓峰两人的行为均违反了用人单位《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情节较为严重,且两人对于用人单位的谈话及调查始终不予配合,用人单位对两人先后作出了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李晓峰认为,用人单位单方认定其代邹小林录入指纹的行为只是推测,属于违法解除合同,故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仲裁委裁决对李晓峰的仲裁申请不予支持。
因李晓峰对其代刷指纹的行为未予承认,故本案件的核心在于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是否足以证明李晓峰存在代刷指纹的行为。
用人单位提交的证据主要为2019年5至8月期间包括李晓峰、邹小林两人在内的同一时间段内所有员工的指纹录入记录及对应的现场监控视频。
李晓峰当庭对监控视频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仲裁委通过向第三方机构调查核实确认了指纹录入记录的真实性,故该证据均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仲裁委依据高度盖然性规则认定李晓峰多次代刷指纹的违纪行为应是事实,且至少有30余次,情节严重,认定用人单位依据《员工手册》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对李晓峰赔偿金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