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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竞业限制的员工违约跳槽,要赔偿违约金
3/21/2022 2:34:14 PM

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或对企业竞争优势有重要影响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用人单位与李红签订了期限为2019年9月25日至2020年9月24日的劳动合同。

由于李红在任职过程中可能接触用人单位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或者对竞争优势具有重要影响的其他信息,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李红离职后应当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2020年李红提出离职,用人单位发出竞业限制通知书,通知书显示竞业限制期为2020年10月11日至2021年4月10日,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李红不得与同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公司或其他组织建立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劳务派遣关系。李红在通知书上签字确认。

李红离职后,在竞业禁止期限内入职软件公司,该公司正是竞业限制通知书中列明的竞业限制公司之一。

用人单位认为,李红离职后违反了竞业禁止义务,对其造成了巨大损失,包括客户流失、市场份额损失及相应维权费用等。据此,用人单位起诉至法院,要求李红支付违约金1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红在用人单位实际从事软件研发及推广工作,其离职后入职软件公司从事软件工程师,两者的工作性质、工作内容等高度相似,可以认定用人单位与软件公司存在竞争关系。

李红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与竞业限制通知书上明确载明的软件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违反了双方的竞业限制约定,构成违约。

法院最终判决李红支付用人单位违反竞业禁止协议违约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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