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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后突发疾病,还能要求单位赔偿医疗费损失?
3/18/2022 3:23:07 PM

张钟灵与用人单位2014年11月10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张钟灵在该用人单位从事销售工程师工作,用人单位为张钟灵缴纳社会保险,但在实际工作期间,用人单位并未为张钟灵缴纳社会保险。

2015年1月30日,张钟灵经用人单位同意离职。

2015年2月3日,张钟灵突发心肌梗塞住院,发生医疗费用58677.88元;后再次就诊,发生医疗费用2034.60元。

张钟灵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后,诉至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致其无法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请求判令用人单位赔偿医疗费损失4万元。

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未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职工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赔偿职工的损失。

本案当事人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张钟灵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而该司未按期依法办理。

张钟灵离职时,用人单位亦未告知张钟灵没有办理社会保险,致张钟灵离职后不久因患病住院治疗无法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产生损失,对此,用人单位负有过错责任。

为此,判决用人单位向张钟灵赔偿医疗费用损失3.8万余元。

用人单位负有为劳动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

一些用人单位出于减少经济上负担或其他考虑,不依法为劳动者申报并缴纳社会保险,一方面违反了国家有关社会保险征缴制度,侵害国家强制性规定,损害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给自身用工不规范、导致后续劳资矛盾埋下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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