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
由于《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而《劳动合同法》中对于经济补偿的计算方法与之前已有规定中的计算方法有所不同,且《劳动合同法》规定了“过渡性计算原则”。因此,2008年1月1日前入职、之后离职人员的经济补偿应按照“分段计算、合并支付”的原则计算并支付,即:
劳动者2008年1月1日前工作年限的离职经济补偿是否存在,需要依据之前的规定,主要是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注:该办法虽然已经被废止,但特定情况下仍适用);经济补偿计算年限为2008年1月1日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劳动者2008年1月1日后工作年限的离职经济补偿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计算年限为2008年1月1日后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计算。
将1、2项分别计算出的经济补偿数额相加,结果即为应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数额。
原因是:
《劳动合同法》实施即2008年1月1日前后,关于经济补偿的规定和条件等均有不同的地方。
《劳动合同法》第97条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需注意,劳动法实践中,有的地方已有明确规定,当劳动关系持续时间跨越2008年1月1日,且前后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均需支付经济补偿时,直接将前后的时间合并计算来核定经济补偿的数额,也即不再分段计算后再相加。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2008年1月1日也即《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前,并无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相关规定,因此2008年1月1日前入职、之后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计算应只计算2008年1月1日后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