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说法 |
企业拒不出具离职证明给员工带来损失的应当补偿
3/18/2022 3:12:47 PM
闫兴洲与某银行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受聘为该银行行长。
一年多后,闫兴洲提出辞职请求,该银行以闫兴洲任职期间有部分贷款未收回而不同意其辞职,并停缴其社保费用。
闫兴洲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后经法院判决,确认解除双方劳动合同,要求该银行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事后,该银行并未执行判决内容,闫兴洲再次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诉请法院判决该银行赔偿因拒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使其无法正常工作而受到的损失。
该案经南通中院二审判决结案。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能够证明因用人单位的过错致其无法重新就业并发生实际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对于劳动者无法确定经济损失具体数额的,按照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合理确定。
本案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已经生效判决确认处于解除状态,该银行却不向闫兴洲提供解除合同证明手续,致闫兴洲无法继续就业。
闫兴洲提供的某单位《录用通知书》证实该期间的损失客观存在。
南通中院遂以闫兴洲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参考,判令某村镇银行赔偿闫兴洲损失15.6万元。
审判实务中,有用人单位因种种原因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并拒为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致使劳动者无法再就业或享受失业待遇。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八十九条及《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不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