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说法 |
部门经理发通知将员工辞退,能不能代表公司?如果产生劳动争议,员工状告公司违法解除,公司能不能否认辞退?
【案例】
(2019)渝01民终10353号
罗骆(化名)2015年2月入职重庆某玻璃公司从事贴花工作。
2019年6月5日,罗骆收到一份辞退通知,其中载明经过考核证明罗骆不能胜任工作,经公司决定给予辞退处理,要求罗骆在一周内办理离职手续,通知下面有部门经理陈奋签字。
6月12日,罗骆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玻璃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36000元,同时还提出了年休假工资等请求。
公司在罗骆申请劳动仲裁后,于7月10日、8月25日书面通知罗骆回公司上班。
仲裁委审理后驳回了罗骆的赔偿金请求,后罗骆起诉至法院。
法院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陈奋系罗骆所在部门经理,直接管理罗骆,其对罗骆作出的辞退通知可以代表公司解除与罗骆的劳动关系。
公司通知罗骆回到公司上班是在仲裁立案和一审庭审之后,不能说明双方劳动关系未解除。
公司以罗骆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但并未举证公司的相关规定以及罗骆不胜任工作的证据,故本院依法认定公司系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判决:玻璃公司应当支付罗骆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6000元。
公司不服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公司提交了一段录音,其中载明公司办公室主任喻某6月10日告知罗骆,部门经理无权辞退员工,通知罗骆回来公司继续上班或者公司为其调换工作。
表明公司已在罗骆申请劳动仲裁前,告知罗骆公司未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要求他回到公司上班。
二审法院认为:
公司部门经理陈奋出具辞退通知,载明公司与罗骆解除劳动关系,但该通知并未加盖公章,亦无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办公室主任喻某在罗骆申请仲裁前,即告知其部门经理陈奋无权代表公司作出辞退员工决定,故罗骆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与事实不符。
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公司无须支付违法解除赔偿。
可以看出,在没有用人单位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员工的直属管理者辞退员工,也会被认定为是公司授权解除,如果产生劳动纠纷,员工要求赔偿法院会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