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关于二倍工资的特殊人员主要是指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从事劳动合同管理的具体经办人等。
此类人群是一特殊群体,其本身就是劳动者,需要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同时又是其他普通劳动者的管理者,代表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其双重身份较为明显。
自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适用“二倍工资罚则”以来,前述特殊人群以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索要二倍工资的案件频频出现。
司法实践中,因前述人员的工作职责本身就包括劳动合同管理工作,有些特殊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劳动合同拿走。
即使用人单位确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其工作内容包含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一般情况下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前述特殊人员的工作失职,根据“不能从自己的过错中获利”的基本法律原则也不能支持前述特任人员主张的二倍工资请求。
除非能举证证明不能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在于用人单位,此时能够确定过错不在劳动者而在于用人单位。
司法实践中北京、上海、江苏、青岛等地都作出了不支持前述特殊人员二倍工资请求的规定。
首先,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以用人单位未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其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其次,用人单位的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从事劳动合同管理的具体经办人以用人单位未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其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其应当就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承担举证责任。
如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系用人单位原因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对其主张二倍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
除上述地方外,《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于2013年12月4日刊载的人事经理未签合同二倍工资案,同样采纳上述观点。该公报案例称:“本案突破了对劳动合同法‘二倍罚则’原则的机械适用,体现了司法的公正性,对极有可能存在道德风险的劳动者之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具有典型的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