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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能否设立派遣公司,向单位派遣员工?
2/26/2022 10:41:38 AM

周保华于2003年10月至某用人单位工作,任验收员。

2008年1月1日,周保华与某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由该劳务公司将其派遣至原岗位工作,劳动合同期限为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2011年1月1日,周保华再次与派遣单位签订劳动派遣合同,合同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派遣单位于2008年1月1日起为周保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自2011年4月1日起缴纳五项社会保险。

根据周保华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其于2011年12月1日至2012年3月1日期间休产假,产假期间,按正常工资标准发放工资。

2012年3月1日产假期满后,周保华向工学院、劳务公司三次邮寄安排工作岗位申请书,均未得到回复,派遣单位为周保华缴纳五项社会保险至2012年4月份。

该劳务公司成立于2007年6月29日,发起人为某招待所(投资占60%)、胡某和庄某。

2008年7月14日,派遣单位申请新增投资人某软件公司(出资占40%),某招待所出资比例由此变为36%。

某招待所投资人为用人单位(出资占90%)和郑某,用人单位还持有某软件公司5%的股份。

由于用人单位和派遣单位拒绝为周保华安排工作,周保华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与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无效,用人单位为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相关手续等。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其他发起人投资设立某招待所和某软件公司,某招待所和某软件公司又与其他投资人设立派遣单位,用人单位再将原雇用的周保华改为由派遣单位派遣至本单位,该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关于用人单位不得出资或合伙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派遣劳动者的规定,周保华与派遣单位签订的两份派遣合同无效,周保华劳动关系和劳动合同的相对人仍为用人单位,遂判决支持了周保华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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