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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例:员工擅自投放公司的推广费用,公司不能要求赔偿?
7/17/2021 3:46:27 PM

 【案号】(2017)京0108民初19190号

黄某2015年10月28日入职某企业,担任游戏事业部营销总监,双方签订有期限为2015年10月28日至2018年10月28日期间的劳动合同。

2017年1月23日黄某以企业支付拖欠工资、未支付年假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为由提起仲裁申请。后其与企业协商,由黄某撤回仲裁申请并辞职,双方劳动关系于2017年2月13日解除。

企业主张其公司在“广点通服务”平台上进行账户充值,用于向腾讯公司交付广告费用50 000元。

2016年11月3日,其公司经研究决定暂停游戏广告投放,并明确停止“广点通服务”剩余的17 000元预存款的游戏广告投放,黄某系参会人员之一,知晓此次会议的决定,在此情况下,黄某擅自操作,为《暗黑传奇》游戏投放广告预存款,给公司造成损失。

针对其主张,企业提交以下证据予以佐证:

证据1、《广点通服务合同》,系企业(甲方)与广州微圭特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乙方)签订,显示预存广告费50 000元,系甲方为使用“广点通服务”向腾讯交付的广告费用即账户充值金额,由乙方代收。甲方应当妥善保管用户名和密码,并对该用户名下一切操作行为负责。甲方授权代表处由黄某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

证据2、广告预存款投放记录,显示2017年1月18日至1月20日期间《暗黑传奇》的广告费用支出、曝光量、点击量、点击率等内容。

证据3、工资表,系企业制作,内容为其公司七名员工2017年1月的工资数额,企业对此陈述系处理黄某造成的经济损失而支出的费用。

证据4、委托代理协议。系企业与北京金沃律师事务所签订,企业向北京金沃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代理费6000元。

证据5、会议纪要。该会议纪要为打印件,加盖了企业公章。其内容如下:主题:火龙果新媒赏金城项目架构调整及分工会议。时间: 11月3日下午3点。参会人:韩某、陈某、刘某、王某、大黄、霍某、张某。会议内容: 1、人员分工:1)由王某负责以赏金城为中心的销售工作,原游戏事业部、媒介部门人员均转至赏金城平台销售部.....、业务发展;3、运营部工作;4、RTB手动设定价格版已开始与Adview对接测试。企业对此陈述,将游戏事业部人员转至赏金城平台销售部,可以说明其公司暂停了游戏业务,因此广告投放也相应暂停。

证据6、张某证人证言。证人张某到庭接受法庭询问,其陈述2016年11月3日其公司开会,要求撤销游戏部,归至赏金城平台销售部,其作为会议纪要制作人参会,黄某即会议纪要中显示的“大黄”,黄某也参会并知晓公司的会议安排。张某系企业的市场运营总监。

黄某仅认可《广点通服务合同》、广告预存款投放记录的真实性,对于其他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黄某认可证人身份,但不认可证人证言内容,主张证人系在职员工,与企业存在利害关系。黄某认可2017年1月18日至20日期间其操作并投放了《暗黑传奇》游戏广告预存款17 000元,但主张其掌握“广点通服务”平台的用户名密码,可以进行广告预存款的投放,系其正常工作职权范围;认可其参加了2016年11月3日的会议,但主张会上并未提出过要暂停游戏广告投放业务,对会议纪要的内容不予认可。

企业对于黄某陈述的工作职权予以认可,但主张其公司的广告投放业务流程为:黄某在进行广告投放前需向总经理韩某进行汇报,经过韩某决定是否投放,企业主张该流程为约定俗成,并无书面证据;企业并主张黄某投放的《暗黑传奇》游戏并未与其公司签署合作协议,但认可其公司此前一直在做该游戏的广告投放业务。

黄某对企业上述主企业以要求黄某向其公司赔偿游戏广告投放预存款损失、处理此时间人员工资损失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委以不属于受案范围为由作出海劳仲审字[17]第1197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企业不服该通知书于法定期间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会议纪要、《广点通服务合同》、广告预存款投放记录等证据材料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企业与黄某对于2017年1月18日至20日期间由黄某通过“广点通服务”平台操作进行《暗黑传奇》游戏广告预存款投放17000元一事均无异议。

企业主张黄某的行为给其公司造成损失要求赔偿,应当就损失的客观存在、黄某是否有权操作广告预存款投放提举证据。

首先,就黄某是否有权操作预存款投放一节,双方均认可黄某掌握“广点通服务”平台广告预存款的用户名及密码,其有广告投放权限,企业虽主张其公司的广告投放业务流程为需经过总经理韩某的批准,但对此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黄某对此也不予认可,本院对企业该主张不予采信。

企业主张2016年11月3日其公司会议决定暂停广告投放业务,并主张黄某知晓该决定,对此黄某不予认可;企业证人张某到庭接受询问,但黄某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张某系企业现在职员工,与企业存在利害关系,在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形下,对企业的该主张本院亦无法采信。

其次,就损失一节,鉴于上文中本院并未采信企业关于黄某知晓其公司暂停广告投放业务之主张,故对于黄某操作投放广告预存款的行为,本院认定其性质为正常履行工作职责,该17 000元广告预存款系正常公司经营支出,因此企业主张上述款项系损失,本院对此不予采信。

因此企业主张黄某向其赔偿损失17 000元及其他员工损失,并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企业要求黄某承担律师费用,亦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企业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五元,由企业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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