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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中主动离职后被迫离职有什么区别?
2/20/2022 3:07:20 PM

每一位劳动者更换用人单位的原因不同,离职的方式也不同,有的是劳动者主动辞职,有的是被动离职,那么主动离职于被动离职对劳动者来说最主要的区别是什么?

蒋三峰主张其于2013年3月11日入职用人单位,月工资10000元,2014年1月10日用人单位无故将其辞退,并表示在职期间经常加班且用人单位未支付过其加班费,诉请法院要求判令用人单位向其支付:

1、违法解除的赔偿金20000元,

2、未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关系代通知金10000元,

3、延时加班工资和周六、日加班工资。

用人单位主张蒋三峰系主动离职,且公司已向其支付了相关款项,并且主张蒋三峰在职期间无加班情况,拒绝向蒋三峰支付相关费用。经法院审理,依法作出判决;

一、 用人单位支付蒋三峰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万元;

二、 用人单位支付蒋三峰周六加班和延时加班工资;

三、 驳回蒋三峰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中,蒋三峰主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蒋三峰这一主张的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依据第47条的规定,蒋三峰在用人单位工作超过6个月不满1年视为一年,应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所以蒋三峰主张违法解除,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即补偿金的两倍,也就是两个月的工资20000元。

蒋三峰提出的违法解除,就是八十七条规定中的“违反本法解除或者终止”。

而用人单位主张蒋三峰自己离职,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主动离职,用人单位无需向其支付补偿或者赔偿。

法院结合原用人单位双方提交的证据,最后认定双方属于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判令用人单位支付蒋三峰经济补偿金,即一个月的工资10000元,主要依据就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案中,因为原用人单位双方关于解除方式这一项,双方均没有提交充分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法院最后根据双方证据做出双方协商解除这一判定。

所谓代通知金,也就是法律规定单位应当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没提前通知的情况下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给劳动者的一项费用。《劳动法》对于用人单位需要提前30天通知的情况作了明确的规定,只有一下四种情况: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4、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可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本案中蒋三峰不属于上述四种情况,所以其主张的代通知金没有得到支持。最后,用人单位与蒋三峰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蒋三峰每天工作时间为每天9小时,每周工作6天,并且双方对于这一时间均无异议,所以法院支持了蒋三峰关于这部分加班费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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