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
构成劳动关系是认定工伤的前提
2/18/2022 2:47:53 PM
多数人都认为,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受伤则构成工伤。
其实并不是如此,这句还讲的是构成工伤的条件,但并没有讲到成立工伤的前提,如不具备成立工伤的前提,即使时间、地点、起因符合要求也不构成工伤。
那么成立工伤的前提是什么呢?
成立工伤的前提是劳动者与单位具有劳动合同关系,而非提供劳务关系。
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合同主体是有法律限制的,提供劳动的一方只能是自然人,接受劳动的一方只能是具有法人主体资格的单位,而劳务合同关系中,接受劳动的一方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
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成员,须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约束,双方之间具有领导与被领导、支配与被支配的隶属关系;劳务合同的一方无须成为另一方成员即可为需方提供劳动,双方之间的地位自始至终是平等的。
举例说明,李秀莲是以清洁员,李秀莲与北京用人单位达成约定,李秀莲每周给北京用人单位提供两次保洁服务,每次保洁时间为1个小时,李秀莲的工钱每月月底以现金方式支付。有一天李秀莲在该用人单位拖地时摔倒了,问李秀莲是否构成工伤?
在上述案例中李秀莲不构成工伤,虽然李秀莲是工作时间,在其工作地方,提供工作时因工受伤,但李秀莲并不是北京用人单位的员工,其与该用人单位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劳动合同关系,而是互相独立平等的提供劳务合同关系。
李秀莲受伤不成立工伤,用人单位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无需向李秀莲支付工伤赔偿。
但李秀莲构成提供劳务受害,李秀莲与用人单位应当依据各自在李秀莲受害这一事件中的过错对李秀莲承担过错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