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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几乎无法胜诉的三种争议情形
2/18/2022 2:40:16 PM

一、不签订劳动合同

在劳动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中,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者。2008年颁布实施的《劳动合同法》首次做出了“工作满一个月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双倍工资”的规定。

通过此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者合同则成了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从劳动者入职之日起,超过一个月,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则需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之规定,自劳动者实际提供劳动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拒绝与公司签订 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且无需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济补偿金,但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实际劳动期间的劳动报酬。

二、未缴社保

实践中很多企业不给劳动者上社保,但其实这已经违背了我国现行《劳动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依据我国现行《劳动合同法》规定,从劳动者实际提供劳动之日起一个月内,用人单位应给为劳动者办理社保缴纳,如用人单位未依法及时足额的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并导致劳动者因此而离职,用人单位需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未约定试用期员工录用条件

大部分企业都知道,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试用期内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

所以,当员工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将企业告上劳动仲裁庭时,企业大多主张其辞退是因为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

然而,当仲裁员要求企业出示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时,企业却什么也拿不出来,因此被认定为违法解除。

造成这种囧境的主要原因是用人单位未在合同或规章制度里约定试用期员工的录用条件,甚至部分单位根本就没有规章制度,从而也就无法证明员工不满足录用条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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